中國質量新聞網訊(余昶)自2004年以來,我國召回制度在提升企業產品質量,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回顧2021年,我國汽車召回實施情況如何?有哪些特點?
3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2021年全國汽車和消費品召回情況的通告。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共實施汽車召回232次,涉及車輛873.6萬輛,分別比上年增長16.6%和28.8%。實施新能源汽車召回59次,涉及車輛83.0萬輛,占全年召回總數量的9.5%;新能源汽車召回次數和召回數量比上年增長31.1%和75.9%。受市場監管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召回54次,涉及車輛256.1萬輛,占全年召回總數量的29.3%。
截至2021年年底,我國已累計實施汽車召回2423次,涉及車輛9130萬輛,累計引導企業技術改進5800余次。其中,99.9%的汽車召回是產品符合標準但經使用后發現仍然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2004—2021年汽車產品召回的次數與數量(圖片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從缺陷線索看,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收到汽車產品缺陷線索42886條,涉及發動機總成(占32.3%)、傳動系(占17.6%)、車身(占17.6%)、電氣設備(占15.3%)等。其中,新能源汽車缺陷線索報告3033例,反映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系統問題占新能源汽車缺陷線索的52.5%。
2021年缺陷涉及總成召回數量分布(圖片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從缺陷涉及的總成看,發動機和電子電器系是主要缺陷產生部件,占總召回數量的84.3%。因發動機總成缺陷實施召回50次,涉及車輛371.3萬輛,占總召回數量的42.5%;因電子電器缺陷實施召回54次,涉及車輛365.0萬輛,占總召回數量的41.8%;因制動系缺陷實施召回21次,涉及車輛51.0萬輛,占總召回數量的5.8%。
一直以來發動機都是主要缺陷產生部件,近年來,因發動機問題合資、自主品牌均發布過大規模的召回,隨著電動化、智能化的發展,電氣設備安全問題也逐漸突出,如今已經成為能夠與發動機缺陷相近的占比。
從缺陷原因看,因制造原因召回141次,涉及車輛134.3萬輛,占總召回數量的15.4%;因設計原因召回91次,涉及車輛739.3萬輛,占總召回數量的84.6%。可以看出隨著當代生產制造工藝不斷提升,汽車產品生產制造產生的故障問題相對較少,更多的還是從源頭的車輛設計產生的召回。
聚焦機動車排放召回情況
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是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20世紀70年代,美國最早建立并開始實施環境保護召回,隨后,歐盟、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陸續展開。這些國家和地區通過法律(指令)建立了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制度,例如美國《清潔大氣法案》、《歐盟機動車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環境基本法》和《大氣污染防止法》等。
(圖片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我國《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以來,市場監管總局與生態環境部密切合作,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步入正軌。通過建立合作機制加強兩部門機動車排放信息的互通與共享,建立聯合技術會商機制,明確召回監督流程和技術標準并且加大監管力度。針對部分車型曲軸箱強制通風裝置、還原劑儲液箱、三元催化反應器、車載自動診斷系統OBD等重點排放零部件加強監管。
通告顯示,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收集排放危害相關線索1681條,聯合組織專家技術會商3次,啟動相關調查案件4例,督促生產者實施排放召回2次,涉及車輛143.9萬輛。
市場監管總局在《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解讀中表示,由于排放召回單車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車安全召回,短期內會給部分機動車企業,尤其是排放技術水平較低的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和品牌壓力。但從長期來看,實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趨勢,能夠促使機動車行業更為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的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比如,機動車企業要加強排放相關的研發與測試,生產符合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產品;排放零部件生產企業應主動創新,開發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產品。
2022年汽車安全、機動車排放召回是重點
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大召汽車回監管力度。以新能源智能網聯汽車、商用車、電子電器為重點,加大行政約談、現場調查、技術交流和工程分析試驗力度,督促生產企業切實履行產品安全主體責任,守住產品安全和環境保護底線。
推動產品安全監管創新。針對智能網聯技術發展新趨勢,健全數據驅動的汽車事故深度調查體系,深化智能汽車OTA大數據安全評估,啟動沙盒監管制度試點,堅守產品安全底線,維護公共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針對商用車、重點消費品等產品,加強共性危害識別和試驗驗證,開展質量技術幫扶,幫助企業消除產品安全隱患,推進技術創新,促進產業和區域高質量發展。
加強產品安全和召回宣傳。廣泛開展產品安全常識和召回科普,提高消費者產品安全識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