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6日訊 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證券 證券代碼:832970)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東海證券在2014年至2017年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二是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七條和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東海證券未有效執行相關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對東海證券采取暫停新增私募資管產品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而新發行的產品除外),自東海證券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執行。
中國網財經梳理發現,江蘇證監局在3月2日發布對東海證券時任負責人趙俊、時任產品經理彭華、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及資產管理分公司負責人彭曉星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原因為東海證券在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時兩項違規。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二是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七條和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你公司未有效執行相關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暫停新增私募資管產品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而新發行的產品除外),自你公司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執行。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