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銀保監罰決字〔2020〕15號、16號),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山財險濟寧中支”)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濟寧監管分局對其罰款1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對時任負責人程玉林給予警告并處罰款8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泰山財險濟寧中支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時任負責人程玉林對泰山財險濟寧中支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泰山財險第一大股東為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9.70%;第二大股東為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9.70%;第三大股東為山東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85%。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以下為全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銀保監罰決字〔2020〕15號)
當事人: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
地址:濟寧市北湖省級旅游度假區新城發展大廈B座
主要負責人:侯文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山財險濟寧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山財險濟寧中心支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的問題。
上述事實,有判決書、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績效工資發放表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泰山財險濟寧中心支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分局對泰山財險濟寧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濟寧監管分局
2020年4月2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銀保監罰決字〔2020〕16號)
當事人:程玉林
身份證號碼: 37080219680513XXXX
職務:時任泰山財險濟寧中心支公司負責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程玉林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山財險濟寧中心支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的問題。時任泰山財險濟寧中心支公司負責人程玉林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案件調查報告、刑事判決書、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績效工資發放表、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泰山財險濟寧中心支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對程玉林給予警告并處罰款8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濟寧監管分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