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遼銀保監罰決〔2020〕53-60號)顯示,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存在以貸還貸,以貸還息、貸款資金用于歸還銀承墊款或支付銀承墊款利息;貸款資金用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違規向域外企業發放貸款及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5月7日,遼寧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罰款60萬元。
姜豐對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以貸還貸,以貸還息、貸款資金用于歸還銀承墊款或支付銀承墊款利息,貸款資金用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違規向域外企業發放貸款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被遼寧銀保監局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兩年。
陳玉璞對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以貸還貸,以貸還息、貸款資金用于歸還銀承墊款或支付銀承墊款利息,違規向域外企業發放貸款及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被遼寧銀保監局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兩年。
李寶齊、楊焰、李傳偉、譚廣新對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以貸還貸,以貸還息、貸款資金用于歸還銀承墊款或支付銀承墊款利息,貸款資金用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違規向域外企業發放貸款及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李寶齊被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五年,楊焰被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兩年,李傳偉被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五年,譚廣新被警告及被罰五萬元人民幣。
張毅對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以貸還貸,以貸還息、貸款資金用于歸還銀承墊款或支付銀承墊款利息,貸款資金用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違規向域外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被遼寧銀保監局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兩年。
上述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陳玉璞時任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高力支行行長。遼寧銀監局2015年10月20日發布的關于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力支行開業的批復(遼銀監復〔2015〕275號)顯示,核準陳玉璞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高力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天眼查顯示,姜豐為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遼沈路支行行長。
天眼查顯示,沈陽于洪永安村鎮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沈陽摩迪電訊有限公司、遼寧太平洋實業有限公司、陳衛東、高翔并列第二大股東,各持股10%。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