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0日訊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匯罰〔2020〕5號)顯示,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處7萬元人民幣罰款。
天眼查顯示,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注冊,總行設于上海,是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全資擁有的外商獨資銀行,其前身是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原中國內地分支機構。 2014年2月21日宣布,已開始協助法國圣戈班集團(Saint-Gobain)通過其下屬一家上海自貿試驗區內的子公司開展跨境人民幣經常項目集中收付業務,包括代收代付和凈額結算,由此成為首批為上海自貿區企業開展此類業務的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