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布的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遼銀保監罰決〔2020〕61號-64號,67號、68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簡稱“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存在小微企業劃型不準、快貸資金用途不合規、信貸資金被挪用、未執行受托支付、未按照施工進度發放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5月14日,遼寧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罰款130萬元。
此外,羅大鵬、劉晡對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下轄沈陽沈中支行小微企業劃型不準問題負有直接責任。羅大鵬、劉晡被遼寧銀保監局處以警告。
張明對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小微企業劃型不準問題負有直接責任,被遼寧銀保監局處以警告。
葛然對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下轄阜新分行小微企業劃型不準問題負有直接責任,被遼寧銀保監局處以警告。
張欽對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下轄沈陽大東支行小微企業劃型不準問題負有直接責任,被遼寧銀保監局處以警告。
上述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