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連接產銷兩端,是農產品流通的重要場所和重要渠道。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體系,在保障農產品供應、促進“三農”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0年以來,發生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農產品批發市場存在市場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市場管理粗放、開辦者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部門職責不清晰等短板和漏洞,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法規,解決現行有關制度規定比較分散、內容不夠全面具體、針對性不強等問題,為做好農產品批發市場常態化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據。
司法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和實地調研基礎上,起草了《國務院關于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一、立法的總體思路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緊扣常態化疫情防控的總要求,針對農貿市場在疫情期間暴露的突出問題,重點從市場建設和設施條件、開辦者責任、經營者義務、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等方面作出有針對性規定,為做好農產品批發市場常態化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制度剛性與靈活性并重,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類別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差異,在對疫情防控提出剛性要求的同時,給地方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留出空間。三是補充完善現有法律制度,做到既不重復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又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好銜接。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調整范圍。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食品安全、動物防疫、野生動物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外,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外的農貿市場、農產品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規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條)。
二是明確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產品批發市場屬地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對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及時處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同配合,研究、協調解決農產品批發市場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省級人民政府落實農產品批發市場屬地管理責任(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七條)。
三是明確市場建設和設施條件要求。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種類、規模等相適應的設施和條件,符合保障傳染病疫情防控、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建設和升級改造,并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第五條)。
四是強化開辦者責任。開辦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農產品批發市場傳染病疫情防控、公共衛生、食品安全、市場經營秩序等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加強經營者入場管理和日常經營活動管理,簽訂管理協議,建立經營者檔案,加強出入農產品批發市場的人員、車輛登記管理等;應當落實疫情防控要求,科學設置經營區域,實行生熟分開、干濕分開,批發與零售分區域或者分時段經營;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定時休市或者區域輪休進行消毒和衛生防疫作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所在地發生傳染病疫情的,開辦者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的有關要求及時采取限制人員流動、關閉市場、封存被污染的農產品及相關設施等措施,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做好密切接觸者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五是明確經營者義務。經營者應當遵守農產品批發市場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進貨、運輸、貯存、銷售等環節管理,加強冷鏈農產品追溯管理和病毒污染防控(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此外,《規定》還規定了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