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日前,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多個黔南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黔南銀保監罰決字〔2022〕7號、8號、9號分別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黔南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人保財險福泉支公司罰款20萬元。
楊勝波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直接責任人。楊昌瓊則是直接責任人。黔南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二人分別警告和罰款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