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近日對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2022年2月22日公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2〕8號)顯示,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2019年9月,該行發放建筑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違規用于補繳土地價款。2018年7月,該行通過資產支持貸款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2020年,該行部分理財產品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2020年,該行信用卡授信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七)項,《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責令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改正,并處罰款共計185萬元。
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2〕8號)
(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滬銀保監罰決字〔2022〕8號 | ||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個人姓名 | —— | |
單位 | 名稱 | 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孫建東 |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 1.2019年9月,該行發放建筑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違規用于補繳土地價款。 2.2018年7月,該行通過資產支持貸款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 3.2020年,該行部分理財產品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4.2020年,該行信用卡授信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七)項,《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 ||
行政處罰決定 | 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共計185萬元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22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