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4月7日,中國質量新聞網從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獲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秭歸縣支行因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員工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挪用資金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宜昌監管分局罰款40萬元。
中國質量新聞網了解到,除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秭歸縣支行被處罰之外,其相關責任人也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對王某蒙予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對向某予以警告并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三年的處罰;對李某琪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五萬元的處罰;對鄭某璐、張某分別予以警告的處罰。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