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證監局關于對唐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5號)
唐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我局對你行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行內部相關“營銷指引”中對基金推介的話術設計不規范,部分用詞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屬《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禁止性行為。
二、你行部分支行從事基金推介工作的員工和實際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
三、你行基金產品準入委員會未包括產品研究人員及合規風控人員,不符合《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
四、你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專門合規風控人員未滿足獨立性和有效性要求,且未按照內部制度對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監督和現場檢查,不符合《銷售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五、你行內部管理制度未及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章進行修改,不符合《銷售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現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我局對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行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流程,增強合規管理能力,執行合規管理要求,強化人員資質管理,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