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6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開的《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3〕29號)顯示,因編制虛假財務文件、資料,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新疆天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十一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3〕29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新疆天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東路北五巷18號新星花苑小區2-3-501室
法定代表人:柳中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新疆天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財務文件、資料
2021年期間,你公司虛假列支“咨詢服務/咨詢服務費”2筆共計101400元,上述費用實際用于發放業務人員保險代理業務提成。
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保險中介許可證、咨詢服務費相關財務憑證、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2021年期間,你公司未按監管要求對本機構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業務知識及職業道德培訓,未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上述事實,有關于未開展從業人員培訓的說明、2021年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花名冊、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文件、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十萬元罰款。
上述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罰款。
合并決定對你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十一萬元。
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