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2017年調整和廢止部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16號)中,歸入稅則號列8703.2361的小轎車及稅則號列8703.2362的越野車的技術特性部分引用于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
近期,新的國家標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22)于2023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與GB/T 3730.1—2001相比,新國標中各種車輛的技術特性進行了修改調整。為確保執法準確性和統一性,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小轎車、越野車進出口商品歸類有關技術特性要求的公告》將進出口環節歸入小轎車和越野車的商品應滿足的技術特性要求根據國標予以調整。重點調整情況梳理如下:
1、小轎車
| |
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或轉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 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且轉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
車長不大于4500毫米。或者車長大于4500毫米,但不大于5000毫米,且車輛處于整車整備質量狀態下,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不大于1600毫米。 | 車長不大于4000毫米,或車長大于4000毫米但不大于5200毫米且車輛處于整車整備質量狀態下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不大于1580毫米。 |
注1: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對于前橫置發動機,為發動機曲軸中心線;對于前縱置發動機,為發動機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線。注2:兩廂式車身指動力總成艙、客艙和行李艙在外形上形成兩個空間形態的車身,乘用車的行李艙和客艙內部貫通(包括行李艙由一塊可移動的隔板分割成上下兩部分后,僅上半部分與乘客艙貫通的情形);三廂式車身指動力總成艙、客艙和行李艙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獨立形態的車身。注3:車頂外覆蓋件是指車身頂部外表面的結構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線等附加在車頂上的附件。 |
2、越野車
| |
| 車身結構為兩廂式車身時,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且轉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
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或轉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
至少有一個差速鎖止機構或至少有一個具有類似作用的機構。單車計算爬坡度至少為30%,此外還必須滿足下列六項要求中的至少五項: | 至少有一個差速鎖止機構或至少有一個類似作用的機構。 |
車輛處于整車整備質量和一位駕駛員狀態下,單車計算爬坡度不小于30%,并至少具有如下六項技術特性中的五項: |
| 至少有一個前軸和至少有一個后軸同時驅動(包括一個驅動軸可以脫開的車輛)。 |
注:裝有高度可調懸架的乘用車,有一種懸架狀態具有1)~4)技術特性時也視為越野乘用車。 |
此次修訂對于歸入小轎車的商品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等要求有所提高,但是對最大長度要求又有所放寬;對于歸入越野車的商品沒有了車身結構必須是兩廂式的硬性要求,并對裝有高度可調懸架的乘用車放寬了標準,僅需有一種懸架狀態符合技術特性即可視為新國標的越野乘用車。修訂后,進出口環節歸入小轎車、越野車的商品引用技術特性要求與國家標準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