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兩個不同的協會,是否可以發布名稱相同或內容相似的團體標準”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A協會與B協會,先后分別各自發布了名稱相同的團體標準,這種情況是可以的嗎?就是如果A協會與B協會都先后發布了同一產品的團體標準,技術指標等內容都很相似,后發布的團體標準是沒問題的吧?
總局回復:
團體標準是社會團體組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按照社團團體標準制定和實施規則在社團成員單位內協商使用,或按照社會團體的管理規則提供非成員單位授權使用。團體標準是社會團體法人的私有標準,其知識產權依法得到保護。不同社會團體在其業務范圍內,可以制定類似對象的團體標準,團體標準是市場化標準,按照市場規則實施優勝劣汰。社團組織在編制團體標準時,侵犯相關單位和個人知識產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