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委托方能否繼續采用受托方的企業標準”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我司有幾款產品是委托其他工廠生產的,采用的標準是受托方的企業標準。2023.8.31發布的《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請問根據這條規定,我司是不是就不能繼續采用受托方的企業標準,而要自己起草產品標準并自我聲明公開?
總局回復: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