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市監處[2020]30號,涉及海口市瓊山區婦幼保健院。
當事人:海口市瓊山區婦幼保健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登記號:401271462104425041
地址:海口市瓊山區府城宗伯里43號
法定代表人:張運江
根據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治理的通知》(瓊市監價監函[2019]39號)文件精神,本局通過詢問調查、收費系統取證、調取出入庫單、門診和住院病人費用清單等方式,對當事人醫療服務收費行為進行檢查。
經過檢查核實,當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存在下列行為:
一、自立項目收費
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間,當事人向病人收取識別帶、環保袋、一次性手術單費用的過程中,違反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 海南省衛生廳瓊發改價格[2004]231號文件“凡是價格項目‘除外內容’‘說明’中未明確規定可計費用的醫療儀器、醫用衛生材料和醫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收費”的規定,自立項目收費合計金額100828.59元。其中:自立項目以2.70元/條的標準收取識別帶費用,共收7564條,共收20422.8元;自立項目以0.3元/個的標準收取環保袋費用(小),共收7405個,共收2221.5元;自立項目以0.4元/個的標準收取環保袋費用(中),共收92696個,共收37078.4元;自立項目以0.5元/個的標準收取環保袋費用(大),共收60056個,共收30028元;自立項目以0.486元/塊的標準收取一次性手單費用(小),共收6194塊,共收3010.29元;自立項目以5.4元/塊的標準收取一次性手單費用(大),共收1494塊,共收8067.6元。
二、多收耗材費
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間,當事人向病人收取15g醫用消毒超聲耦合劑、5%葡萄糖注射液(100ml)、10ml注射器(一次性)費用的過程中,實際收費數量多過出庫數量,即多計多收費用,多收金額268369.48元。其中:以7.56元/支的標準收取15g醫用消毒超聲耦合劑費,共多收32640支,多收246758.4元;以4元/支的標準收取5%葡萄糖注射液(100ml)費,共多收2149支,多收8596元;以0.648元/支的標準收取10ml注射器(一次性)費,共多收20085支,多收13015.08元。
以上自立項目收費和多收耗材費二項收費金額合計369198.0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當事人的主體經營資格。
2.當事人《海口市瓊山區婦幼保健院門診收費清單》2張、《瓊山婦幼保健院住院病人費用明細清單》11張、《收費清單》12張、《收費數量表》33張,證明收費的實際情況。
3.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5張)、《檢查登記表》1份(2張)、《檢查證據材料明細表》1份(11張),證明當事人自立項目收費和多收耗材費兩項違法收費總額。
4.本證據1、2、3相互印證,證明當事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事實。
上述證據均經出證人的確認。
2020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海市監處告[2020]1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內未要求陳述、申辯。
2020年8月21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退款通知書》(海市監價責退[2020]3號),告知當事人應在法定的時間內將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369198.07元退還給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難以查找的,應當公告查找。拒不退還或者逾期未退還的部分,本局將依法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當事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020年9月14日,當事人向本局遞交《海口市瓊山區婦幼保健院關于落實〈責令退款通知書〉的報告》(瓊山婦幼函[2020]25號),無法在法定的時間內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369198.07元。
綜上所述,當事人海口市瓊山區婦幼保健院違規自立項目收費和多收耗材費用,分別違反了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海南省衛生廳(瓊發改價格[2004]231號)文件通知中關于“凡是價格項目‘除外內容’‘說明’中未明確規定可計費用的醫療儀器、醫用衛生材料和醫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收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五)項“自立收費項目或自定標準收費的”第(十)項“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的規定,屬價格違法行為。多收369198.07元屬違法所得。
在檢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拷貝門診、住院收費數據、材料出入庫數據,調取財務憑證等相關材料供檢查組進行核實。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第三條第七款第3項第(1)點“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其行為符合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五)項“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第(十)項“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第十六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期限屆滿未予退還的違法所得369198.07元;
2、處違法所得0.2倍罰款73839.61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全稱:海口市財政局財政性資金,賬號:10080346361001000100355)。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本局將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千分之二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