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一切費用一律不轉不退?協議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校外培訓機構的合同上寫了這樣的條款怎么辦?浙江省溫嶺市場監管部門在檢查中就發現了這樣一紙合同!
近日,執法人員在溫嶺市太平街道一家校外培訓機構檢查時,仔細查看了當事人與消費者簽訂的培訓合同,發現在該合同中,出現了這樣的條款:“凡入館在冊的幼兒所繳納的一切費用一律不轉不退”及“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當事人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的上述條款,違反了上述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
當事人在經過執法人員檢查教育后,當日便更換了上述格式合同的內容,并一一通知消費者前來重新簽訂合同。次日,已與所有消費者重新簽訂了新的培訓合同。
根據上述違規行為,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擬作出罰款一萬的處罰。
新聞鏈接
根據國家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的統一部署,日前,浙江省教育廳和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出《關于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集中整治的通知》,各地教育和市場監管部門將強化協同和信息共享,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合同行為,化解校外培訓合同糾紛,切實增強培訓機構守法意識與消費者維權意識。
目前,整治行動已進入實施整改階段。全省各類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包含需在浙江省備案的校外線上培訓平臺)均列入整治工作范圍。
5月底前,教育部門將完成有關合同的收集。市場監管部門同時提醒,相關培訓機構可以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點擊進入),主動開展合同格式條款自我聲明公開。
消費者也可以從浙江省合同格式條款備案與自我聲明公開系統(點擊進入)查詢到浙江省已實施自我聲明公開的校外培訓機構合同格式條款情況。(供稿:浙江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