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海關發布上海浦江海關關于上海三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浦江海關檢罰字[2021]00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浦江海關檢罰字[2021]0008號
當事人:上海三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閔行區光華路2118號第3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張辛元
海關編碼:3111980040
亨斯邁化工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三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氨基乙基哌嗪AMINOETHYLPIPERAZINE-HP,報關單號為220120211000307633,G1申報為非危險貨物,申報CIF總價為42240美元(統計人民幣價270665元)。經查,該批貨物實際為危險化學品,故上海三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不實,對法定商品不予報檢。
以上行為有報關資料、調查筆錄、情況說明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25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