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疫情發生以來,一些經營者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為進一步優化疫情期間的消費環境,浙江省臺州市市場監管局梳理了疫情防控常見價格違法行為,如發現,可撥打12345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未明碼標價行為
各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商品服務和價格變動時,應及時變更標示內容,標示的內容要與實際相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或加價收取任何費用。
《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價格欺詐行為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哄抬價格行為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明確,經營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大幅提高防疫用品配送費等多種情形屬于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同款防疫商品超過2020年1月19日(含當日)前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也被認定為哄抬價格。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較為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月20日以來,臺州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節日市場價格專項監管,在全市范圍對商超、農貿市場等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進行檢查,要求各市場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不得進行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規范價格違法行為的經營者,將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并對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來源:臺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