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與老年人日常消費密切相關的“食品”“保健品”等領域,積極排查涉詐問題隱患,依法查處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市崇川區弘檬保健服務中心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9日,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在組織涉老行業專項檢查中,現場發現崇川區弘檬保健服務中心正以會銷的方式預售“FDP福寶”。經查,當事人利用會銷方式,向消費者宣稱其銷售的普通產品“活體干細胞”能治療老年癡呆、糖尿病、腦中風、偏癱、帕金森、股骨頭壞死、腦癱、肝硬化、腎衰竭、癌癥等各種疾病,宣稱普通食品“FDP福寶”能有效治療糖尿病、心肌梗死。事實上,兩款產品均為普通食品,未核定有相關疾病治療功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7月29日,崇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歇業,并主動承諾近期將注銷營業執照。
典型意義
當事人在體驗式會銷過程中,夸大普通食品功效,嚴重誤導消費者。本案的查辦,有力震懾了違法分子,達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
案例二
南京莊泰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9日,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南京莊泰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通過錄制視頻在短視頻平臺播放的方式,過度宣傳山藥的功效與營養價值,誤導消費者認為當事人的“溫懷養圣”鐵棍山藥粉有治病功效,對糖尿病、腎病、脾胃病有益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7月21日,玄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停止所有網絡直播宣傳,相關視頻已經刪除,辦案部門將持續對當事人的經營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典型意義
食品不是藥品,沒有治療或預防疾病的作用,即使是藥食同源的食品,也不能替代藥品治療。廣大中老年消費者在購買相關產品時,不要盲目相信所謂療效,提高自身防騙能力。
案例三
無錫山野菌物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6日,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無錫山野菌物有限公司在其官網中宣傳保健食品蛹蟲草膠囊具有“抗癌抑癌”功能。經查,當事人經營的李同豐金質牌蛹蟲草膠囊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為增強免疫力。當事人官網中的相關產品頁面含有“強腎益肺平喘止咳抗癌抑癌提高免疫”“益腎補腎健脾、止咳化痰之功”“消除和改善肺氣虛、腎陽虛之慢性氣管炎患者的癥狀及體征”“改善胸部X線征象、降低升高的體溫和白細胞、改善肺功能”“平喘、鎮咳、祛痰、解痙”宣傳用語,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易誘使老年人誤解并購買。當事人共支付網站制作費用5000元,廣告費用無法單獨計算。
當事人發布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關閉網站,減輕了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符合減輕處罰相關規定。2022年5月12日,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網站現已關閉,執法人員將持續加強監督檢查,防止違法行為再發生。
典型意義
保健食品經營者進行廣告宣傳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隨意夸大、發布虛假內容,誘導消費者消費。本案的查辦有效規范了保健食品經營秩序。
案例四
張家港市楊舍西城諾康保健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7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張家港市楊舍西城諾康保健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將114名中老年人拉進自己建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宣傳鮭魚磷蝦油具有“降血脂”“可以取代降血脂藥”等功效,宣傳熊膽視力貼具有“防止白內障二次復發”“對慢性咽炎、扁桃體炎、痰多老咳嗽有很好的效果”等功效,宣傳輔酶Q10膠囊具有“專門治療心肌炎、心衰……”“針對腫瘤方面具有比較好的作用……”等功效,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依據。
當事人在微信群內夸大、虛假宣傳上述產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構成了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6月27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案件調查中,當事人已將涉案微信群解散。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未發現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
當事人通過微信群搶紅包“圈粉”,夸大宣傳保健食品功效,違法行為隱蔽性更高。本案的查辦,不僅震懾了違法企業,也為執法人員查辦相關案件提供了方向思路。
案例五
泰興安心美容工作室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8日,泰興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某電商平臺上的“安馨小可愛的店”,在商品宣傳界面中,宣傳商品具有抗衰、預防糖尿病、輔助降尿酸等功效。經查,當事人經營“安馨小可愛的店”,銷售“安馨透明質酸膠原蛋白飲品日夜官方發量豐盈套餐”,該套餐內含有3種商品,其中商品詳情頁面內介紹“雨生紅球藻凝膠糖果”使用了“抗衰美白 護眼 助睡眠 提高免疫力、保護細胞膜 大腦 心血管、預防糖尿病、輔助降尿酸 血脂”等宣傳用語。當事人銷售的涉案商品為普通食品,截至檢查時共銷售1盒,貨值金額為1174元,涉案商品已下架;當事人所發布的廣告,系下載的供貨商其他銷售人員在網上發布的廣告圖片,無廣告費用。
當事人宣傳其銷售的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當事人對其銷售的普通食品使用醫療用語、宣傳疾病治療功能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被查處前,已主動改正,下架涉案廣告,僅售出一件涉案產品,且積極配合,主動提供有關材料,符合減輕行政處罰規定。2022年6月7日,泰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共計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當事人在電商平臺上宣傳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將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藥品相混淆,容易誤導消費者。本案的查處,對規范行業環境、凈化食品廣告市場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案例六
江陰市澄江街道鳴馨艾灸館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5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江陰市澄江街道鳴馨艾灸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向老年消費者作電子產品“全能調頻儀”(非醫療器械)的銷售和宣傳活動。經查,當事人為推廣“全能調頻儀”,通過組織開展現場PPT講課及產品體驗活動、在經營場所張貼宣傳牌等方式,宣稱“全能調頻儀”可幫助身體排毒,促進血液循環,改善人體生命狀態,延長細胞和人體壽命等性能功效,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
當事人向到其經營場所的老年人作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構成了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7月18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處于停業狀態。
典型意義
部分不法經營者通過免費領、夸大講、誘騙購等手段誤導老年人購買商品,嚴重損害了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辦,對不法商家起到了有力震懾。
案例七
南通市通州區金新柏德匯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7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通州區金新柏德匯食品經營部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現場有4盒標稱為富硒木耳肽含片的食品。當事人正在播放PPT對會場顧客宣講,該PPT里有“硒對人體的十大功能及榮譽稱號 抑制腫瘤 改善視力 富硒木耳肽含片優點”等內容。經查,當事人在店內向參加宣講會的顧客播放PPT,宣傳硒具有抑制腫瘤、改善視力、有效防治風濕骨痛等功能,富硒木耳肽含片含有硒元素,對人身體好。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依據。
當事人以宣講會方式對外營銷,對商品功能作引起他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7月7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該局將當事人監管等級上調至D級,加大監管頻次,組織執法人員聯系屬地政府共同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暫未發現有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
當事人通過發放小禮品的方式吸引顧客來店體驗,謊稱產品能夠治療某種疾病,促使顧客高價購買所謂“神藥”。本案的查辦,對于凈化市場環境、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八
蘇州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越溪詩雅沐足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7日,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越溪詩雅沐足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名稱:雅韻沐足溫泉汗蒸)發布含有“汗蒸的好處 增強身體基礎代謝 降低血糖、膽固醇等……鹽療汗蒸房……來幫助病人改善呼吸、加速身體康復、增強營養吸收和保健”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及使用醫療用語的廣告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發布上述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及使用醫療用語宣傳內容的相關依據。經統計,當事人制作、設計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內容的費用共計1241元。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中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的廣告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2年4月18日,吳中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給予罰款2482元的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刪除了涉案宣傳內容。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回頭看”,督促提醒當事人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審核宣傳內容。
典型意義
當事人未有相關依據或證明,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及使用醫療用語的宣傳內容,極易誤導消費者。本案的查處,對該領域的其他從業者起到了警醒作用。(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