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鏡湖區某服裝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當事人分兩次自寧波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進“月旨達人”牌果蔬壓片糖果(橘子口味)共350盒。當事人為促銷,通過朋友圈發布了多條動態,動態中含有“史上減肥最快最有效”等內容,宣傳上述糖果具有減肥功效。
處理結果:當事人宣傳所售的預包裝食品為“史上減肥最快最有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二:安徽某水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當事人在其辦公室內的墻壁上懸掛五塊牌匾,第一塊牌匾內容:榮獲2021年度誠信單位,落款:市養殖協會;第二塊牌匾內容:被評為重質量守信用企業,落款:質協信用評價中心;第三塊牌匾內容:優秀推廣示范基地,誠信重信用供應商,落款:市農業委員會;第四塊牌匾內容:中國漁業協會種苗分會會員單位;第五塊牌匾內容:2022年種苗銷售先進單位。上述五塊牌匾是由當事人的員工在浙江省龍港市購買的假冒牌匾,均沒有授權或批準性文件。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沒有授權或批準性文件的情況下懸掛牌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三:蕪湖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當事人于2023年2月通過中間代理(微信號:BaiYu930410),利用網上租的軟件以及微信號進行投票的方式,幫助沁陽市某造紙裝備有限公司在“焦作沁陽科技型創新示范單位”的評選中刷票1萬張,幫助該公司以137977票獲得第一名,并從中獲利60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通過刷票的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獲得榮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件四:鏡湖區某麻辣香鍋店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當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是小餐飲。2023年3月29日,當事人陸續印制了1000 份微信紅包返現卡片發放給顧客,上面標注:“某麻辣香鍋返3元微信紅包”并標注“文字加圖片+5星好評+掃碼加我截圖”,并發布有微信二維碼,此返現卡用于誘導顧客對其購買食用的菜肴做出好評,至案發日止,共發放800份,已返還300筆,每筆3元,共計返還現金90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通過微信紅包返現獲取好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件五: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蛋糕店商業混淆案
案情介紹:當事人未經“鮑師傅”商標權利人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授權,擅自在門頭及店內包裝袋、結賬單等處標示“鮑師傅”商標。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始對其第12484211號“鮑師傅”注冊商標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和使用,該注冊商標在糕點等商品上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當事人在同屬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標識的行為具有攀附鮑才勝公司商標良好商譽的意圖,且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處理結果:當事人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商業混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件六:蕪湖縣某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當事人主要從事醫療器械體驗式銷售,其經營場所擺放有供客戶體驗的喜來健牌低頻超聲理療儀。2023年6月14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約有10名顧客正在體驗喜來健牌低頻超聲理療儀,工作人員通過引導提問的方式宣傳該產品治療“腎炎三個+”等療效,上述療效內容并不在醫療器械所核定的范圍內。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通過引導式提問對顧客正在體驗的醫療器械進行療效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