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立足職責,依法查處醫藥領域違法案件,為進一步規范醫藥機構價費行為,震懾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用械、用妝安全,現選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吐魯番市某醫院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案
2023年7月20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吐魯番市醫療保障局移交問題線索,對某醫院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于2021年1月—2022年12月期間,違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規范(2017版)的通知》(新發改醫價費〔2018〕1178號)規定,重復收取氧氣吸入費、擴大范圍收取術中麻醉監測費等費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主動全額退還多收價款,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9.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阿克蘇市某藥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5年2月27日,阿克蘇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自治區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平臺轉辦投訴線索,依法對阿克蘇市某藥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月26日銷售的2盒處方藥普瑞巴林膠囊(生產批號NE3B4021)未能提供處方。該藥品是當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從陜西某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了180盒,已銷售180盒,無庫存,進貨價25.24元/盒,銷售價60元/盒,貨值金額10800元,已銷售的180盒普瑞巴林膠囊均無法提供處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現場主動配合執法,立刻停止違法行為,且充分認識到自己錯誤,及時整改違法行為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自由裁量中從輕行政處罰的情況,阿克蘇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哈密某藥品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不符合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案
2023年9月19日、9月28日,哈密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第十三師市場監管局2批次抽檢不合格醫用外科口罩的案件移送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以上2批次醫用外科口罩均由哈密某藥品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配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對銷售的醫療器械主動進行召回,有證據證明其無主觀過錯,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0390.84元、沒收不符合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用外科口罩356包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和靜縣某公司標價之外加價銷售藥品案
2022年12月21日,巴州和靜縣市場監管局根據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轉辦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和靜縣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所銷售的布洛芬緩釋膠囊價格簽標價為16.8元/盒。但在2022年12月20日的銷售記錄上顯示以28元/盒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5盒,計140元,多收款56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某公司給消費者退還56元多收款,和靜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新疆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阿圖什第三分店未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案
2025年2月20日,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新疆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阿圖什市第三分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對在售的依巴斯汀片、復方血栓通膠囊、穩心顆粒等3種藥品進行抽查,通過查詢“碼上放心”平臺追溯信息和隨貨同行單,可確認藥品來源合法,但實際現有庫存數與該店正常使用的溯系統“雨諾G3ERP”中顯示庫存數據不相符。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