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2025年“千百萬”保安全工程攻堅行動,依法查處特種設備領域違法案件,為進一步加大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宣傳力度,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堅決守牢安全底線,現選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一、烏魯木齊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局通報的車用氣瓶異常充裝信息線索,于2025年1月22日、1月23日、2月12日三次前往烏魯木齊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加氣站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扣押2個異常車用氣瓶電子標簽芯片,經查,該加油加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致使81輛加氣車輛的充裝信息未在系統中記錄,其中有36輛車的氣瓶屬于未登記、未檢驗的“黑氣瓶”。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未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71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阿克蘇某彩印包裝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叉車)作業和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叉車)案
2025年1月13日,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管局紡城分局在依法對阿克蘇某彩印包裝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艾某正在駕駛叉車進行裝貨作業,該叉車未懸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當事人無法提供叉車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檢驗報告以及作業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當事人與出租單位簽訂的叉車租賃合同規定涉案叉車的使用管理由當事人負責。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了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叉車)作業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叉車)的違法行為,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紡城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4年12月25日,皮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對某小區在用電梯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小區在用10部電梯未張貼電梯安全使用提示,未張貼警示標識,但對應的電梯維保記錄中均顯示正常;6部電梯五方對講系統未與監控主機連接、也無通訊線路,無法正常通訊,但對應的電梯維保記錄中均顯示正常;11部電梯維保記錄未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維保人員阿某2024年10月25日調出皮山維保崗位,11月26日、12月11日的維保記錄仍出現其維保簽字。經查,涉事電梯由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維保。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皮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某電梯(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5年2月17日,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12315投訴舉報熱線舉報線索,依法對阿圖什市某小區在用電梯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9部電梯地坑積水,電梯維護保養記錄中未填寫隱患故障記錄,實際維保人員與維護保養記錄上簽字人員不一致,維保記錄未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經查,涉事電梯由某電梯(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負責維保。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霍城縣某加氣站未能落實壓力容器安全日管控制度案
2025年2月19日,霍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對霍城縣某加氣站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加氣站日管控記錄2月15日至2月19日缺失,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2025年4月30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加氣站進行檢查時,加氣站未能提供4月25日至30日的日管控記錄。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總局第74號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壓力容器安全員未按要求每日對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進行巡檢,未形成《每日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記錄》,且拒不改正,霍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總局第74號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