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拓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將2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明溪縣某生態農場無證生產大米案
2025年2月21日,三明市明溪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轄區某生態農場進行監督檢查。經查,該生態農場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擅自于2025年1月13日在網絡平臺購進了一臺二手碾米機,經過簡單調試,于2025年2月1日開始生產經營加工大米,執法人員查封了當事人用于生產加工大米的碾米機。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明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901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監管部門決定對其生產工具和設備不予沒收,并派出執法人員多次上門現場指導其改善生產條件,經改造提升,已向其發放《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案例二:永安市某食品攤販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案
2024年11月26日,永安市市場監管局收到“12345”舉報線索,稱某鄉鎮一食品攤位銷售的米凍和九層粿非法添加硼砂。該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現場抽取當事人銷售的米凍和九層粿樣品,送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同時,協同轄區公安派出所民警對當事人生產米凍和九層粿的場所開展聯合檢查?,F場為約21平方米的是食品加工場所,擺放有大米、糖、食用油等食品原料,配有二個灶臺、五口鍋、制作食品的機器一臺、電子秤、操作臺(案臺)、臉盆等設備設施,在操作臺(案臺)上擺放有開瓶的食用油、開袋的食用鹽以及沒有標簽標識的塑料袋盛裝的白色粉末0.26千克、塑料袋盛裝的白色結晶物0.39千克、金屬容器盛裝的白色粉末0.52千克?,F場未發現有相關證照(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產相關許可證),執法人員對檢查過程制作《現場筆錄》,對上述三種沒有標簽標識的白色粉末、白色結晶物(疑是硼砂)予以扣押。經檢測,采樣的米凍果、九層粿均檢出硼砂,白色結晶物經檢測為硼砂。當事人無證生產經營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永安市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1月6日將該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目前該案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