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為進一步凈化消費環境、增強消費信心,全面落實優化消費環境三年行動方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系統開展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重點查處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使用虛假信息開展外賣經營、商標侵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F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郭某飛電動車經營部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2月13日,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建鄴區郭某飛電動車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一輛涉嫌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銷售該車,在上牌后擅自將鞍座加長至620mm,并增加1節蓄電池,使電壓由48V提升至60V,導致車輛電壓不穩,頻繁斷電,后被消費者退貨。檢查還發現當事人未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臺賬建立等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當事人加裝蓄電池、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給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隱患,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此前已簽署《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規范經營承諾書》,主觀故意明顯,2025年4月10日,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4.8萬元罰款;當事人未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違反了《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依據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目前,涉案車輛已在執法人員監督下恢復原狀。
案例2
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吃店提供虛假營業執照和小餐飲信息公示卡案
2024年10月16日,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濱湖區某小吃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外賣平臺網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網店公示的營業執照名稱、經營者、經營場所與當事人主體資質不符;經鑒定,網店公示的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為偽造證件。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通過微信向他人購買了涉案外賣平臺網店賬號,開始使用其資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當事人提供虛假營業執照和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等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1月24日,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關閉了涉案外賣網店。
案例3
徐州市云龍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店虛假宣傳案
2025年2月20日,徐州市云龍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監督檢查要求,對云龍區某食品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對所售食品蒙 牛悠瑞富硒高鈣羊奶粉,使用了“提升免疫力、預防骨質疏松、補充能量、提高人體的免疫力和抗病力”等宣傳用語。經查,當事人通過發傳單、送雞蛋等形式吸引老年人登記并成為會員,宣傳所售產品。其宣傳內容是從網上搜索所得,不能提供宣傳內容的事實出處和科學依據。經鑒別,蒙 牛悠瑞富硒高鈣羊奶粉的產品類別為調制乳粉,是普通食品。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具體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對經營的食品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改正及時,危害后果輕微,2025年3月14日,徐州市云龍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經事后回訪,當事人不再使用違法宣傳用語。
案例4
常州市新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電梯檢測報告案
2024年11月6日,常州市新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萬和城三區電梯維保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查看監控發現:2024年10月25日當事人對上述場所10臺電梯進行檢測時,檢測人員僅1名。經查,當事人為上述電梯的檢測服務機構,2024年10月25日,當事人安排檢測人員李某對上述電梯開展檢測,李某在未對“斷相、錯相保護功能、接地保護措施、轎廂護腳板”等項目開展檢測的情況下,將上述項目直接判定為“符合”,并在檢測系統中勾選了另一名未到場的王某生作為另一檢測員。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出具了《電梯自行檢測報告》。
當事人出具電梯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整改,2025年1月21日,常州市新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索某、檢測員王某、李某分別罰款0.5萬元。案發后,當事人對涉案電梯重新進行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
案例5
蘇州市姑蘇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提供虛假信息入網及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2024年11月18日,蘇州市姑蘇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某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某外賣平臺共開設3個店鋪,其中“某骨湯菜飯”店鋪上傳的是“姑蘇區某麻辣燙店”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該證照中的經營場所與當事人經營場所不符。經查,當事人為提升訂單數量、增加收入,于 2024年5月從網絡中介取得并委托上傳該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某蔥油雞”店鋪上傳的是“姑蘇區某小吃店”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該信息與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平臺中的證書信息不符,經核實為當事人偽造證件。
當事人提供虛假信息入網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改正及時,積極配合調查,違法期間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危害后果,蘇州市姑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蘇州市姑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給予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后經檢查,當事人已將涉案外賣店鋪關停。
案例6
如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4年8月7日,如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監督檢查計劃,對南通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銷售給某單位的2批次家用燃氣灶具和1批次專用燃氣管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上述燃氣灶具干煙氣中CO濃度、標志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GB16410-2020,燃氣管軟管長度項目不符合行業標準CJ/T490-2016的規定。當事人共計銷售燃氣灶具279臺、燃氣管140根,貨值金額6.5萬元,貨款未結算,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和不合格專用燃氣管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所售家用燃氣灶具及專用燃氣管尚未安裝、未造成實質性危害后果,2025年1月6日,如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燃氣灶具279臺、燃氣管140根,罰款7.75萬元的行政處罰。2025年2月17日,如東縣市場監管局將涉刑違法線索移送如東縣公安局處理。
案例7
鹽城市亭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武漢市某被服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學生軍訓服案
2024年9月9日,鹽城市亭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鹽城某學院軍訓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軍訓服標識標簽不符合相關規定,執法人員對972套(件)服裝采取強制措施并作抽樣檢驗。該批次服裝從武漢市某被服有限公司采購,貨值金額30.28萬元。經檢驗,軍訓服的使用說明、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執行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GB/T5296.4-2012)的規定,檢測結論為不合格。因貨款尚未結算,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學生軍訓服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2025年3月17日,鹽城市亭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服裝產品、沒收不合格服裝972套(件)、罰款15.14萬元的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后,亭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合規指導,要求當事人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把產品質量關。
案例8
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軸承實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軸承案
2024年9月3日,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揚州某軸承實業有限公司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大量標注NSK、SKF、FAG的軸承。經商標權利人初步鑒定,部分產品涉嫌商標侵權,執法人員對相關產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供述侵權產品來源于山東和河北兩地,但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經商標權利人鑒別,侵權的NSK、SKF、FAG軸承共計2337個(NSK軸承1876個、SKF軸承460個、FAG軸承1個)。經核算,貨值金額13.05萬元,違法所得912.8元,當事人對鑒別結果無異議。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軸承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5年1月6日,寶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軸承2337個、沒收違法所得912.8元,并處3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案發后,對已售出侵權軸承,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通過正品替換方式收回,并監督其予以銷毀。
案例9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羽絨制衣廠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4年11月28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對某羽絨制衣廠開展執法檢查,對生產批號為227和2048的某品牌羽絨服進行抽檢。經檢驗,兩個批次羽絨服絨子含量項目均不符合服裝產品明示執行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GB/T5296.4-2012)的規定。經查,當事人生產批號為227的羽絨服300件,生產批號為2048的羽絨服800件,均未銷售,貨值金額20964元。
當事人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5年3月11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批次的羽絨服,作出沒收不合格羽絨服、罰款27253.2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檢查,未發現違法生產羽絨服制品。
案例10
泰州醫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繩網有限公司擅自擴大七日無理由退貨不適用的商品范圍案
2024年12月19日,泰州醫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網絡交易監測交辦線索,對泰州某繩網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開設的網店中,吊貨網、尼龍繩、起重吊網等7種商品頁面明顯標注“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商品不屬于《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且當事人未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對上述商品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具體原因進行告知和提醒,也未經消費者的同意和確認。當事人限制消費者“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截至案發,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共201單,違法所得100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鑒于其主動配合調查,及時整改,2025年1月21日,泰州醫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05元、罰款1005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網店銷售頁面進行“回頭看”,當事人已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
案例11
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具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標準的兒童拼接床案
根據監督抽檢檢驗結果,宿遷市某家具有限公司銷售的一款兒童拼接床結構安全項目不符合《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GB 28007-2011)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2024年12月2日,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已下架被抽檢兒童拼接床的商品鏈接,倉庫僅剩1張備樣留存。經查,當事人生產涉案批次的兒童拼接床共計100張,成本184元/張,通過網店以204元/張的價格銷售96張,損耗2張,貨值金額20400元,違法所得1920元。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兒童拼接床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3月21日,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作出沒收不合格兒童拼接床1張、沒收違法所得1920元、罰款3308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對已銷售產品作召回處理。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檢查,未發現違法生產兒童拼接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