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緊緊圍繞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和目標任務,嚴厲查處電動自行車、消防用品、建筑保溫材料、燃氣灶具等重點民生產品質量違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市雨山區小管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3月10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馬鞍山市雨山區小管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6796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16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質量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某款電動自行車,經檢測產品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GB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標準,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共購進3輛,貨值金額6597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滁州市定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定遠縣陳某軍摩托車電動車經營店加裝車篷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5月8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定遠縣陳某軍摩托車電動車經營店加裝電動自行車車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26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檢查行動中,發現當事人購進電動自行車車篷8套,且當事人正在為電動自行車加裝車篷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宿州市靈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靈璧縣婁莊蔣某電動車銷售部經營加裝車篷的電動自行車行為案
2025年4月10日,宿州市靈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靈璧縣婁莊蔣某電動車銷售部經營加裝電動自行車車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6日,靈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靈璧縣婁莊蔣某電動車銷售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用于安裝在電動自行車上的車篷、車架共2套,且正在為電動自行車加裝車篷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靈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安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慶市大橋開發區森葉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3月14日,安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慶市大橋開發區森葉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合格TZL30C型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消防自救呼吸器164具、罰沒5084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與某酒店管理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數量為164具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總價3772元。當事人以每具15元的價格購進164具同批次TZL30C型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每具23元的價格銷售至某酒店管理公司。上述呼吸器經應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檢驗一氧化碳防護性能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安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合肥市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肥東縣安晴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產品滅火器案
2025年1月10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肥東縣安晴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產品滅火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滅火器具506具、罰沒4.8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2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消防救援部門函告線索,對肥西縣嚴店鎮引江濟淮安置點一期(劉河幸園)進行現場核查,執法人員在該小區共發現涉案手提式干粉滅火器506具。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從省外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購776具4公斤滅火器,銷售至肥西縣嚴店鎮引江濟淮安置點一期工程項目。2024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部門對當事人銷售至該項目的上述滅火器進行抽檢,報告顯示滅火器樣品按照GB4351.1-2005標準檢驗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阜陽市潁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某銷售不合格、未經認證燃氣具案
2025年3月,阜陽市潁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張某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以及對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作出沒收違法燃氣具206臺、罰沒2.0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12日,潁泉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及倉庫進行首次檢查,共發現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具49臺,執法人員依法實施扣押。12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在當事人西側某大院倉庫內發現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具157臺,執法人員依法實施扣押。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206臺燃氣具的有效強制性認證許可證書。經查,當事人從外地某電器有限公司及本地某廚具經營部購進上述未經認證且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貨值金額1.7427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潁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因發現上級供貨商存在質量問題,將相關線索移送至相關部門處理。
七、淮南市大通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方某某等人銷售摻雜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案
2025年5月7日,淮南市大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方某某等人銷售摻雜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7萬元、罰款1.76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公安機關移交線索,大通區市場監管局查明方某某等人自2021年至2023年期間,在淮南通德燃氣有限公司充裝摻雜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銷售給他人。經國家煤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安徽)檢驗,涉案液化石油氣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氣》的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方某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通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方某某等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宣城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千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售以假充真的泡沫混凝土保溫板案
2025年5月23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千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售以假充真的泡沫混凝土保溫板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泡沫混凝土保溫板141立方米、罰款2.5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25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建筑保溫材料專項檢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院內一輛貨車裝滿標識標注為泡沫玻璃和保溫絕緣材料字樣的保溫材料,產品外包裝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同時在現場未發現生產泡沫玻璃產品的原材料玻璃粉,也未發現當事人生產泡沫玻璃產品的主要設備。經查,上述保溫材料系當事人按照DB33/T1129-2016 《泡沫混凝土保溫板應用技術規程》生產的,生產工藝為水泥、礦粉混合加工而成,玻璃粉含量僅占產品5%,實際為泡沫混凝土保溫板,而泡沫玻璃產品中的玻璃粉含量需要達到90%以上。當事人將生產的141立方米泡沫混凝土保溫板冒充為泡沫玻璃和保溫絕緣材料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池州市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陽縣蓉城鎮美潔廚房用品批發部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保溫餐盒案
2025年1月20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陽縣蓉城鎮美潔廚房用品批發部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便捷保溫餐盒554件、罰沒7764.5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青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倉庫進行檢查,發現有待銷售的6款“便捷保溫盒”(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共554件,外包裝產品說明書上標注主要原輔材料為:PS(聚苯乙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的規定,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為淘汰產品,淘汰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前。經查,當事人在產品淘汰期限后仍繼續向快餐店、小吃店、燒烤店等餐飲服務單位銷售上述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