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食品添加劑違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為辦好湖北省2025年十大民生項目有關工作,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宜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省統一部署,今年以來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食品添加劑使用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現發布一批典型案例,以示警醒。
案例一、枝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購并使用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0日,根據其他部門移交線索,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枝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采購并使用的米酒以及用米酒作為原料生產經營的甜酒饃饃均含有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要求。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080元,并處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興山縣某烘焙坊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興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日常檢查時,在其裱花間內發現已開封使用的“頂好彩之皇復配著色劑水、油兩用色素”食品添加劑5瓶,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興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四項和第五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扣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5瓶);2.沒收違法所得2336元;3.罰款5100元。
案例三、宜昌高新區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15日,宜昌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委托三峽公共檢驗檢測中心對轄區內某生產企業生產的米酒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米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宜昌高新區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共20980克),沒收違法所得60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