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關于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 推行服務型執法的指導意見》,在全國推行服務型執法新模式,旨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全市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探索服務型執法新模式,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回訪”的服務型執法。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江陰市多家吉某隆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江陰市多家吉某隆超市被舉報,舉報人稱超市經營的一款名稱為本叮叮植萃舒緩液的化妝品標簽標示“品牌方: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并非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屬于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經查,被舉報的化妝品標簽除了標注備案人、生產企業以外,還標注了品牌方。“品牌方”因法規無明確定義,詞語本身含義也比較模糊,易使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當事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印制或附加“品牌方”等內容,案發時已下架涉案化妝品,該行為系初次違法;涉案化妝品為合格的普通用途化妝品,數量、貨值較少,未造成消費者健康危害,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執法人員將有關情況分別通報涉案化妝品生產商、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局,案后回訪,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并且更換優質供應商。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件涉及吉某隆旗下的多家經營主體,且構成同一違法行為,在辦理過程中,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充分客觀地調查案件情況,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超市等市場主體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不高,在經營過程中難免因疏忽或是對法律法規理解不透徹而產生違法違規行為。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創新服務型執法模式,以"嚴格執法+柔性服務"雙輪驅動,助力經營主體規范發展。一是容錯糾錯,給發展“留空間”。執法并非“一刀切”,對初次違法、危害輕微且積極配合整改的主體,綜合考量進貨查驗履行情況、違法后果等因素,依法給予糾錯空間,助力其輕裝上陣、行穩致遠。二是精準教育,促合規“入人心”。執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規范與提升,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明確指出當事人存在的問題,強化其守法合規經營的意識根基,引導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注重將個案查處轉化為行業警示,實現“查處一個、規范一片”的效果。三是規范指導,讓法治“有溫度”。執法人員既指出違法事實,更提供具體整改方案,協助構建標準化管理體系,不僅解決實際問題,還增進對執法部門的理解與信任,真切感受到法治的尺度與溫度并存。
濱湖區某中式快餐店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30日,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辦理了營業執照,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2年10月左右開始從事餐飲服務,直至案發。扣除可查明的用于支付房租、水電、工人工資及購買原材料的費用,當事人實際獲利較低。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實際經營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經營期間未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案發后及時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且當事人經營者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確有困難,2025年5月,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減輕處罰決定。案后,執法人員對后續經營者進行了合規指導,要求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將受到貨值金額十倍到二十倍的罰款,數額巨大。考慮到當事人食品經營條件較好,未實際造成食品安全風險,且當事人通過薄利經營為個人生活和疾病治療賺取費用的行為本身應受到社會肯定與鼓勵,為探索“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行政處罰尺度,市場監管部門采用開門審案的形式,邀請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代表、法律顧問等各界人士共同探討,最終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一是執法為民,秉持包容審慎。探索“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回訪”的服務型執法新模式。在案件查辦過程中,指導當事人及時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在行政處罰裁量中,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達到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效果,既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線,又體現了行政執法溫度。二是公開透明,匯聚各方共識。依托開門審案的形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主動接受社會審視,有效傳播法律知識,為市場監管部門探索適當的行政處罰裁量幅度凝聚共識,既是“執法為民”理念的具體實踐,也有助于營造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