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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大同市某眼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5年1月20日,大同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關于市某眼鏡有限公司銷售的配裝眼鏡省監督抽查不合格線索。經調查發現:該眼鏡有限公司還存在應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但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2)修訂》之相關規定,執法人員責令其按照規定立即申請檢定,并對其測量數據不合格的行為給予1000元罰款,對其應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行為給予500元罰款,合并處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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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大同市平城區某電動車店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2025年4月24日,大同市平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平城區某電動車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店銷售的2輛“愛 瑪”牌電動自行車外觀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不相符。上述電動自行車加裝有后座椅靠背與該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中顯示的車輛外形簡圖存在明顯差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銷售上述違法產品,并處沒收違規電動自行車2輛;罰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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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大同市天鎮縣某農資經銷部銷售不合格薄膜案
2025年4月23日,天鎮縣市場監管局接市局抽查發現某農資經銷部銷售不合格薄膜線索。4月28日,執法人員對該農資經銷部進行了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丁某共購進20卷上述聚乙烯塑料微薄膜,購進時查驗有產品合格證,該批產品銷售1卷,自行使用19卷,貨值金額為92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要求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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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大同市靈丘縣利華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劣藥案
靈丘縣市場監管局接到關于靈丘縣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劣藥醋氯芬酸膠囊的線索移送函。經現場檢查,該店存在銷售劣藥行為。當事人現場提供了供貨商的資質和該批次藥品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履行了相關義務,并不知道該批次藥品為劣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靈丘縣市場監管局對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135.1元,免除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