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天津市西青區藍冰靈冷食店超出其食品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保健食品(紅牛)銷售案。涉及天津市西青區藍冰靈冷食店。詳情如下。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 ||||||||||||
案件名稱 | 市場主體(當事人)名稱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種類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做出處罰決定日期 | 備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西青區藍冰靈冷食店超出其食品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保健食品(紅牛)銷售案 | 天津市西青區藍冰靈冷食店 | 92120111MA070P9Y7M | 方長梅 | 津青市監穩罰字〔2021〕26號 | 超出其食品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保健食品(紅牛)銷售 | 警告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主動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1年6月11日 |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穩罰字〔2021〕26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藍冰靈冷食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111MA070P9Y7M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王穩莊示范鎮泰康園21號樓101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方長梅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111********1528
聯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區王穩莊鎮小泊村安順道4號路6號增1號
2020年5月25日,執法人員對天津市西青區藍冰靈冷食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從事保健食品(紅牛)銷售,但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中載明的許可事項無特殊食品(保健食品)銷售,超出其食品許可的經營范圍。
經查,當事人辦理了營業執照,名稱為天津市西青區藍冰靈冷食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11MA070P9Y7M;類型: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天津市西青區王穩莊示范鎮泰康園21號樓101室。經營范圍:食品經營;煙草制品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辦理了食品營許可證,許可證號:JY11200110166818;經營項目: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熟食銷售)。
2020年5月25日,執法人員對天津市西青區藍冰靈冷食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從事保健食品(紅牛)銷售的經營行為,另,當事人從四月份開始經營保健食品(紅牛),超過十個工作日,但未對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進行變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1年5月25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超出其食品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保健食品(紅牛)銷售的事實;
2、2021年5月26日,對當事人進行的詢問筆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超出其食品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保健食品(紅牛)銷售的事實;
4、2021年5月26日由當事人確認的,由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25日拍攝的當事人現場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超出其食品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保健食品(紅牛)銷售的事實。
5、2021年5月26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的身份、經營資質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執法人員已于2021年6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青市監穩罰告字〔2021〕26號),當事人無異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的規定,保健食品屬于特殊食品,當事人未對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進行變更從事保健食品(紅牛)銷售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規定,屬于超出食品許可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