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湖南省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4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公示(2023年第1號)。
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4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公示(2023年第1號)
2022年11月份,我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領取到湘鄉市壺天鎮壺天振興連鎖超市永盛店銷售的芹菜經抽檢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湘鄉市新湘路寧哥水果店銷售的生姜經抽檢鉛(以 Pb 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湘鄉市新湘路大眾食堂使用的小米辣經抽檢鎘(以 Cd 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使用的臘肉經抽檢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現將上述4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芹菜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領取到湘鄉市壺天鎮壺天振興連鎖超市永盛店銷售的芹菜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 A2220397541124010C后,立即確定我局壺天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查處理。執法人員于11月8日將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送達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芹菜是2022年9月28日從婁底市婁星區蔬菜批發市場購進的,共購進了10斤,購進價格為3元/斤,購進金額合計為30元,截止到現場檢查之日以10元/3斤的價格銷售了5斤,貨值金額16.65元,獲利1.65元;以5元/斤的價格銷售給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5斤,貨值金額25元,獲利10元;總計貨值金額41.65元,共獲利11.65元。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針對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張貼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時限截止,未發現消費者退貨。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主動配合,使行政機關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 (一)項的規定,屬于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準的規定,綜合裁量,我局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1.65元,罰款3000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3011.65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二、不合格食品生姜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領取到湘鄉市新湘路寧哥水果店銷售的生姜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 XC22430381570813514后,立即確定我局新湘路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查處理,執法人員于11月10日將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送達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的生姜是2022年10月10日從湘鄉市新湘路農貿市場其志蔬菜批發部購進的,共購進12斤,購進價格為4.5元/斤,以6元/斤銷售,截止到現場檢查之日已全部銷售完,貨值金額為72元,獲利18元。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針對售出的不合格產品張貼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時限截止,未發現消費者退貨。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在購進時履行了查驗義務,其情形符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裁量,我局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8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不合格食品小米辣及臘肉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領取到湘鄉市新湘路大眾食堂使用的小米辣及臘肉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 XC22430381570813610及№: XC22430381570813606 后,立即確定我局新湘路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查處理。執法人員于11月10日將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送達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使用的小米辣是2022年10月12日從湘鄉市望春門潘止林蔬菜店購進的,共購進8斤,購進價格為5元/斤,購進金額為40元,主要用于制作菜品時作為配料使用,截止到2022年11月10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全部使用完畢,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該批次購進小米辣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快速檢驗報告單復印件、購進票據以及采購進貨臺賬。當事人使用的臘肉是2021年12月1日當事人自己購買了30斤五花肉用于熏制臘肉,其方法為先用100克/10斤食鹽的比例進行腌制兩天,晾曬1天使其風干水分,用自家米糠熏兩天,在熏制過程中未使用亞硝酸鹽,熏干后共計制作臘肉成品18斤,制作成本350元。本局認為當事人熏制臘肉的過程中,未使用亞硝酸鹽以及含有亞硝酸鹽的其他添加劑,但在熏制臘肉過程中肉里面蛋白質中的氮元素經過微生物代謝之后會產生亞硝酸鹽,所以當事人熏制的臘肉在抽樣檢驗中檢驗出含有亞硝酸鹽。亞硝酸鹽是肉類制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了用于腌臘肉制品生產加工中亞硝酸鹽使用量和殘留量。當事人熏制的臘肉經抽樣檢驗亞硝酸鹽項目實測值為3.0mg/kg,符合GB2076-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指標小于等于30mg/kg的標準,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當事人熏制的臘肉經抽樣檢驗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不符合《衛生部、國家食藥監局關于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0號)要求,雖然當事人屬于餐飲服務單位,但未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使用亞硝酸鹽,當事人在餐飲服務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不成立。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食品安全法的學習,確保食品安全使用。
2、遵守行政管理秩序,規范經營行為。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56771170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特此公示。
??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