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4月24日,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9期)。
(2023年第19期)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蒼南縣藻溪豪來香豬油渣加工點生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從蒼南縣藻溪豪來香豬油渣加工點抽檢的豬油渣(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6日)經蒼南縣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檢驗,豬油渣中鉻(以Cr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編號為LH2302016。
(二)銷售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3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將蒼南縣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為LH2302016)送達至蒼南縣藻溪鎮上九堡村37號的蒼南縣藻溪豪來香豬油渣加工點,蒼南縣藻溪豪來香豬油渣加工點負責人現場表示放棄復檢,另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檢驗不合格的豬油渣。
上述批次豬油渣共生產10Kg,除抽檢樣品數量2Kg,剩余8kg已全部售出,銷售給誰不記得,銷售價格為170元/kg,合計貨值1700元,故違法所得共計1700元。
當事人蒼南縣藻溪豪來香豬油渣加工點生產不合格豬油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生產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有該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七)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1700元,處以罰款3300元,合計罰沒款5000元,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