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4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十七期)。
茅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十七期)
湖北省市場監管局2023年6月組織的食品抽檢中,熊大泉銷售的花饅頭經檢驗為不合格食品。現將茅箭區市場監管局對該企業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報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6月14日,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花饅頭進行抽樣檢驗。抽樣基數20個,抽樣數量12個,備樣數量6個。2023年7月14日,檢測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糖精鈉(以糖精計),g/kg,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0.116)。
二、風險控制情況
2023年7月19日,茅箭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抽檢同批次食品。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復檢申請。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九點在操作間內制作上述花饅頭20個,制作時添加了“甜源糖復配調味劑”,該食品添加劑內含有糖精鈉,因此導致抽檢不合格。銷售價為1元/個,截至案發銷售完畢。
根據抽樣基數計算,上述不合格食品貨值金額20元,當事人違法所得20元。
三、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上述抽檢不合格的“花饅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貨值金額偏低,未涉及高風險產品及禁用物質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發后主動發布涉案產品召回公告,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茅箭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茅箭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十堰市茅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