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9月19日,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2023年第18期)。
關于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的公告 (2023年第18期)
2023年度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我區食品進行抽檢,現將對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的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樓區王世滿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沙蝦,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產品購進3公斤,貨值150元,已銷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無顧客退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產品養殖環節過量使用導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沒款650元。
2、南京市鼓樓區徐爭氣農產品經營部銷售的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山藥購進10公斤,貨值160元,已銷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無顧客退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產品種植環節未按規定使用農藥導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之規定處罰沒款220元。
3、南京市鼓樓區果飄香水果經營部銷售的越南香蕉,吡蟲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上述產品購進共計8公斤,貨值64.07元,已銷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無顧客退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種植環節未按規定使用農藥導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罰沒款522.47元。
4、南京市鼓樓區李美珍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韭菜,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上述產品購進10公斤,貨值金額共計50元,已銷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無顧客退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種植環節原因。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之規定處罰沒款210元。
5、南京市鼓樓區蔣紅法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韭菜,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產品購進10公斤,貨值50元,已銷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無顧客退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種植環節原因導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之規定處罰沒款210元。
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