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0月11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涉及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周建珍副食調料店經營的辣椒段產品。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涉及濱海新區1家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周建珍副食調料店經營的辣椒段產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
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對位于天津自貿試驗區(中心商務區)學校大街市場內1排34-37號的當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周建珍副食調料店在售辣椒段產品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檢產品為辣椒段,數量為7.5kg。2023年8月29日,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No:A1D810004A1F61R7600),該報告稱所抽樣檢驗的辣椒段“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于以50元/kg的價格售出7.5kg添加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的辣椒段產品,購進上述產品時,當事人未向上游銷售者索要相應進貨票據及資質。當事人對上述產品予以召回,召回數量為0。本案貨值金額為375元,違法所得為375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紤]到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案件需要的相關證據,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所述的情形;當事人在現場檢查后能主動實施涉案產品召回工作,且期間未發現有不良反應案例,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钡囊幎?,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75元;3.罰款2000元,罰沒款合計2375元。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