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0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計劃,近期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依法查獲經營不合格食品案件3起,經我局立案調查,現已結案,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當事人:盧會青(南潯雙林搶鮮一埠水果店),負責人:盧會青,系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503MA2F7R7T8J;經營場所:湖州市雙林鎮長生橋。
2023年6月26日,在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對位于湖州市雙林鎮長生橋的南潯雙林搶鮮一埠水果店銷售的香蕉進行抽檢。經浙江九安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編號為№:SC230842019的檢驗報告,檢測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從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八里店鎮湖州城商農副產品集散(物流)中心6幢069、070號的吳興鄭文平果品經營部購入該批香蕉90千克,購入單價每千克9元,購進金額為810元。購入后放在店內銷售,銷售單價為每千克10元,于抽檢當日抽樣4.85千克,至2023年7月25日送達檢驗報告時其余香蕉也已全部售出,獲利90元。2023年8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湖潯市監罰告字〔2023〕468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本局認為: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是每個經營者應盡的義務,也是法律基本的要求。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香蕉的快速檢測合格報告,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噻蟲嗪項目靠肉眼無法識別,當事人無主觀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經本局研究決定:免予處罰。
2、當事人:夏同妹,負責人:夏同妹,系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503MA2B55CC60;經營場所:湖州市南潯區和孚鎮中心農貿市場。
2023年8月24日,在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對夏同妹經營的茄子進行抽樣,抽樣樣品經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檢驗報告編號23JF0825015,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噻蟲嗪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從吳興健鑫蔬菜商行購入涉案茄子3.9千克,進價為6元/千克,銷售價格9元/千克,貨值金額35.1元。抽樣基數是3.5千克,該批次茄子有3.15千克被用作抽檢,剩余部分0.75千克已全部售出。2023年10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潯市監告〔2023〕477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茄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能夠提供進貨票據、供貨商營業執照及涉案批次茄子檢測報告,阿維菌素項目憑肉眼無法識別,當事人無主觀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3、當事人:張小英,負責人:張小英,系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503MA2F5WF12R;經營場所:湖州市南潯區和孚鎮中心農貿市場。
2023年8月24日,在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對張小英經營的鐵棍山藥進行抽樣,抽樣樣品經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檢驗報告編號23JF0825026,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涕滅威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湖州市浙北農副產品交易中心的陳忠偉經營的湖州康山街道忠偉蔬菜經營部購入涉案鐵棍山藥6.6千克,進價為14元/千克,銷售價格20元/千克,貨值金額132元。該批次鐵棍山藥有3千克被用作抽檢,剩余部分3.6千克已全部售出。 2023年10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潯市監告〔2023〕488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鐵棍山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能夠提供進貨票據、供貨商營業執照及涉案批次鐵棍山藥檢測報告,阿維菌素項目憑肉眼無法識別,當事人無主觀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及時撥打12345政府陽光熱線電話,也可直接到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