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第21期)。
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第21期)
2023年,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我區食品進行抽檢,現將我局對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1.雨花臺區曾超水產店銷售的鯽魚。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恩諾沙星。企業購進上述產品10公斤,貨值280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500元。
2.南京明發新河灣大酒店有限公司經營的上海青(普通白菜)。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毒死蜱。企業購進上述產品21.5公斤,貨值256.8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86.9元;罰款1000元。
3.南京明發新河灣大酒店有限公司經營的自制涼拌海蜇頭。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企業購進上述產品8.5公斤,貨值495.6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86.9元;罰款1000元。
4.南京市雨花臺區毛傳鋼便利店銷售的鯽魚。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孔雀石綠。企業購進上述產品5公斤,貨值150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0元;罰款1000元。
5.南京市雨花臺區毛傳鋼便利店銷售的黑魚。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孔雀石綠。企業購進上述產品5公斤,貨值150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0元;罰款1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