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0月17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8期),涉及抽樣編號為GZJ23330000005131216的漁汛晚歌李子酒。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8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轄區,現將該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GZJ23330000005131216的漁汛晚歌李子酒抽檢基本情況
舟山市普陀區鮮選食品商行銷售的漁汛晚歌李子酒,酒精度項目檢出值17.8%vol,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的最大允許限20(明示)±1.0vol,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銷售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8月7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經排查,當事人認為導致李子酒酒精度不達標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1、生產過程控制不當;2、原料質量問題;3、生產設備故障。具體原因需要生產環節進一步排查。
當事人銷售與標簽內容不符的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時當事人在進貨過程中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足以證明其無主觀過錯,且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妥善退貨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可予以當事人不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要求,本局決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20元。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