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0月8日,寧夏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州區分局發布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一)。
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州區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一)
2023年7月12日,我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核查任務,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經營單位的1個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固原市原州區味香源調味品經銷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7月12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核查任務,編號為NO:GJ2023-06-1695的《檢驗報告》,其內容顯示我轄區味香源調味品經銷部經營的枸杞(規格: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2-9-20,抽樣地點:流通農貿市場),經抽樣檢驗,上述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7月13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時現場未發現有枸杞銷售。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給予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進的,也不是用于銷售的枸杞,通過執法人員進行普法,當事人能深刻認識到的錯誤,并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督部門接受案件調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及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改正”的情形,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 5000 元(大寫: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涉案產品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只有通過技術檢測才能確定,因此當事人作為食品銷售商是不能知曉的,但本案當事人購進該批枸杞時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無法提供相關產品檢驗報告。對于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的行為,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下發《當場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當事人在抽檢后未對剩余的枸杞進行銷售,我局已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杜絕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二、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市場監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州區分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