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餐飲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余姚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餐飲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一、抽樣編號為XBJ23330281308432800的小蔥的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余姚市東一快餐店銷售的小蔥中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機構為余姚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小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免予處罰。
另外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7日作出文號為“余市監處罰〔2023〕910號”的行政處罰決定:警告。
二、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300831641ZX的牛蛙的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余姚巴山蜀水餐飲店銷售的牛蛙中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檢測不合格的牛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未能索取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和水產品的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文號為“余市監處罰〔2023〕990號”的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