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湖南省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檢檢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43號)。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檢檢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43號)
按照2023年湖南婁底市本級實施總局市縣專項食用農產品必檢品種有關要求,2023年7月13日,本局對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佳多惠生活超市經銷的“花生米”等食品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花生米”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一)食品名稱:花生米
購進日期:2023-07-12
購進單位: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佳多惠生活超市
購進單位地址:/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3年8月4日,本局在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出具的《檢驗報告》(No:FHN20230732021)后,依法向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佳多惠生活超市送達了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等文書,并對該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并排查食品安全風險產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花生米”系當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購進,當日該產品抽樣基數為5kg,抽樣了3.2456kg,抽樣后當事人擔心會被檢驗為不合格,就將剩余1.7544㎏下架丟棄處理、未銷售,該產品貨值金額29.8元,當事人獲違法所得19.4元。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三)項規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予以沒收違法所得19.4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佳多惠生活超市在收到經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了問題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法律意識。2.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食品質量等相關工作。3.停止采購銷售同批次同類產品。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