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7月13日,在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播州區龍坑陳有輝食品批發部經營的清水筍(醬腌菜),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7月25日,在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貴州宜多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紅小米辣,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8月9日,在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播州區龍坑甘露康礦泉水廠生產經營的甘露康牌飲用天然泉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四)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8月14日,在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遵義恩紀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貴州辣子雞”,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五)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08月23日,在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遵義市播州區供銷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的“野生百合粉(方便食品)”,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核查處置情況: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播州區龍坑陳有輝食品批發部送達了《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須知》,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經查,2023年2月16日,當事人從貴州湘黔源食品有限公司進購了清水筍(醬腌菜),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16日,進購單價為35元/件,進購數量為20件,進購價為700元;銷售價為50元/件。截至2023年8月14日,當事人共銷售此批次不合格食品20件,違法所得50元,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發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9月17日,召回到涉案產品18件。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及時發布召回公告,根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核查處置情況: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貴州宜多商貿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須知》,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經查,2023年7月24日,當事人從紅花崗區尚雷蔬菜批發部購進了紅小米辣,進購單價為16.67元/kg,進購數量為7.5kg,進購價為125元,銷售單價19.6元/kg。截至2023年8月29日,當事人該批次紅小米辣已全部銷售,違法所得22元,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發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9月10日,未召回到涉案產品。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可以免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三)核查處置情況: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播州區龍坑甘露康礦泉水廠送達了《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須知》,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經查,2023年8月9日,當事人生產的甘露康牌飲用天然泉水,生產日期:2023年8月9日,銷售單價為2元/桶,銷售數量為671桶,銷售給抽樣單位因包含水桶價格,銷售單價為23元/桶,抽樣數量為7桶。截至2023年9月1日,當事人共銷售此批次桶裝水671桶,違法所得1489元,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發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9月15日,未召回到涉案產品。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分析原因,積極進行整改,及時發布召回公告,根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四)核查處置情況: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遵義恩紀源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須知》,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貴州辣子雞”,生產日期為2023-08-14,數量99袋,零售價格為15元/袋,批發價為14元/袋,截至2023年8月31日,共銷售60袋。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發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10月16日,召回到涉案產品52袋,違法所得為120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及時發布召回公告,根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核查處置情況: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遵義市播州區供銷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須知》,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經查,當事人是從貴州省務川華榮山食品有限公司進購的“野生百合粉(方便食品)”,進購數量為20包,進購單價為30元/包,進購價為600元,銷售單價為58元/包。截至2023年8月31日,共計銷售8包,違法所得為224元。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可以免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野生百合粉(方便食品)”。
三、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情況
(一)風險控制情況:當事人播州區龍坑陳有輝食品批發部在收到檢測報告后,發布召回公告。由于該批清水筍(醬腌菜)是以零售的方式銷售出去,公告發布至當事人整改結束,沒有接到該批產品有不良反應的回復,也沒有消費者來退賠購買的不合格產品。當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經執法人員現場復核,當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風險控制情況:當事人貴州宜多商貿有限公司在收到檢測報告后,發布召回公告。由于該批紅小米辣是以零售的方式銷售出去,公告發布至當事人整改結束,沒有接到該批產品有不良反應的回復,也沒有消費者來退賠購買的不合格產品。當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經執法人員現場復核,當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風險控制情況:當事人播州區龍坑甘露康礦泉水廠在收到檢測報告后,發布召回公告。由于該批甘露康牌飲用天然泉水是以零售的方式銷售出去,公告發布至當事人整改結束,沒有接到該批產品有不良反應的回復,也沒有消費者來退賠購買的不合格產品。當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經執法人員現場復核,當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四)風險控制情況:當事人遵義恩紀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檢測報告后,發布召回公告。由于該批貴州辣子雞是以零售的方式銷售出去,公告發布至當事人整改結束,沒有接到該批產品有不良反應的回復,也沒有消費者來退賠購買的不合格產品。當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經執法人員現場復核,當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五)風險控制情況:當事人遵義市播州區供銷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收到檢測報告后,積極進行整改,當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經執法人員現場復核,當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