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1月21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五十一期)。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五十一期)
一、根據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FC23090333,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市龍灣永中耘哥餐飲店。
2、食品名稱:生姜。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9-11。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銷售的生姜因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事實。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事發以后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并積極整改。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處以罰款5000元,上繳財政;2、沒收違法所得68元,上繳財政。
二、根據浙江華才檢驗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FC23090328,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市龍灣永中鼎尚餐飲店。
2、食品名稱:小米椒。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9-14。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銷售的小米椒因“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檢測報告中檢驗項目鎘(以Cd計)mg/kg,標準指標小于等于0.05,實測值0.078,單項判定不合格,檢測依據GB 5009.15-2014。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污染物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事實。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事發以后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并積極整改。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處以罰款5000元,上繳財政;2、沒收違法所得65.6元,上繳財政。
三、根據浙江華才檢驗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FC233090327,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市龍灣中心區豪德亨餐飲店。
2、食品名稱:山藥。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9-14。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銷售的山藥因“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mg/kg”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事實。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事發以后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并積極整改。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處以罰款5000元,上繳財政;2、沒收違法所得55.8元,上繳財政。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