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1月22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45期)。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45期)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抽檢中發現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普陀轄區,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示如下:
一、抽樣單編號為DBJ23330900300832866的原味瓜子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凱虹集團有限公司華之友城市廣場分公司銷售的原味瓜子,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9月20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經調查核實,原味瓜子的實際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方裕君,故本局對其立案調查。經排查,當事人方裕君認為可能是散裝瓜子存在存儲和運輸不當,導致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國家標準。
當事人方裕君銷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在涉事食品的采購過程中,當事人沒有保管好進貨憑證,不能證明其進貨來源,且不合格原味瓜子為無包裝散裝稱重食品,不能排除因貯藏保存不當引起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可能性,因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的情形。
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說明情況,未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形,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對當事人方裕君銷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原味瓜子的行為,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33.6元;罰款3000元。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