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77期)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一、抽樣編號為XBJ23330327304732385ZX的生姜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9月8日,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位于蒼南縣馬站鎮府前路68號(1-5層)的蒼南縣賢清大酒店的進行抽檢,所抽樣品“姜”,經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檢驗作出《檢驗報告》(NO:202337451),經檢驗,檢驗項目:噻蟲胺,標準指標:≤0.2mg/kg,實測值:0.5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蒼南縣賢清大酒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之規定,屬于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31.5元,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合計罰沒款5031.5元,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