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涉及天津市寶坻區高連科百貨商店一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8月31日,我局接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出具的檢測報告(NO:LBDD0823054),被抽樣單位:天津市寶坻區高連科百貨商店,食品名稱:雞蛋(購進日期2023-08-07),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甲硝唑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案件情況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寶坻區高連科百貨商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該經營場所內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查,2023年8月7日,當事人從天津市寶坻區史各莊鎮大劉辛村的管素蘭處購進一批次雞蛋,購進價格為10.909元/kg,購進數量為22kg,銷售價格為11.2元/kg,上述雞蛋已全部售出。管素蘭于2023年8月7日銷售給當事人22kg雞蛋,該批次雞蛋為管素蘭的養雞場所生產,但管素蘭于2023年8月8日提供給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進貨憑證是天津市寶坻區劉萬會養雞場的,而該養雞場經營者劉萬會不知情,其并未向當事人銷售過雞蛋,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46.4元;2、罰款3000元。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