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9月1日,我局從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中領取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的1批次國家級任務,此次抽檢為監督抽檢,經過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的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姜;生產日期:2023年8月7日;抽樣基數:3kg;檢驗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檢驗機構: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當事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辫b于當事人購進食用農產品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提供進貨憑證,根據《食用農產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免于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57.50元。
三、整改措施及復查情況
目前,當事人已經提交整改內容,監管部門已經對其落實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
特此通告
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