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浩特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錫林郭勒盟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工作,涉及我市1家食品流通超市,涉及1批次不合格產品。現(xiàn)將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錫林浩特市立恒超市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1、貢格爾奶茶(固體飲料)
抽檢日期:2023年9月21日;抽樣基數(shù):10包。
檢驗不合格項目為:經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檢驗機構為:錫林郭勒盟食品科學與檢測實驗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1、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貢格爾奶茶(固體飲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
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
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給予當事人:1、加強食品安全相關法律的學習,增強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繼續(xù)履行進貨查驗制度。2、免予處罰。
(三)整改措施及復查情況
錫林浩特市立恒超市店已經向錫林浩特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監(jiān)管部門已經對其落實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驗收。
特此通告。
錫林浩特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