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0期)
2023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7家生產經營者8批次產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江北區嘉倫糧油經營部銷售的生花生米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嘉倫糧油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生花生米,經抽樣檢驗,黃曲霉毒素B?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產品是從重慶市江北區個體工商戶唐朝宣處購進的。當事人收到產品后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保管存儲,導致檢驗不合格。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絕購進不合格產品。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符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5元;3.處罰款10000元。
二、江北區婁氏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黃辣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婁氏水產品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黃辣丁,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產品是從重慶市渝北區三亞灣水產市場臨時攤位購進的。當事人在運輸及銷售過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質,不合格原因疑似養殖環節為了防止水產品病變,過量添加恩諾沙星等獸藥,導致殘留超過食品安全限量標準。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絕購進不合格產品。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少,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關投訴舉報,根據《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八條第(三)項,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0元;3.處罰款5000元。
三、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區建新東路分公司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區建新東路分公司銷售的牛蛙,經抽樣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購進自三亞灣海鮮市場某游攤處。截至召回期限,無人辦理退貨,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獸藥和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警告;2.處罰款5000元。
四、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區大石壩分公司銷售的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區大石壩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泥鰍,經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殘留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從重慶拓強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處購進,履行了進貨查驗。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免予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9.2元。
五、江北區欣之馨百貨超市銷售的混合芝麻醬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欣之馨百貨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混合芝麻醬,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Q/LBXT0006S-2021《半固態調味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混合芝麻醬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鑒于當事人在購進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時,履行了食品銷售者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且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夠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六、重慶兆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帶皮二刀腿肉(豬肉)、牛瘦肉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兆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帶皮二刀腿肉(豬肉)、牛瘦肉,經抽樣檢驗,帶皮二刀腿肉(豬肉)的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牛瘦肉的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重慶兆隆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重慶兆隆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禽畜的行為是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前的環節,根據《農業農村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由農業農村委開展監管工作,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按規定依法將該違法線索移交至重慶市江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進行源頭溯源,形成食品安全閉環管理。
七、江北區綠色水產經營部銷售的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綠色水產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泥鰍,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產品是從重慶市渝北區江渝食品經營部處購進。當事人在運輸及銷售過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質,不合格原因疑似養殖環節為了防止水產品病變,過量添加恩諾沙星等獸藥,導致殘留超過食品安全限量標準。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絕購進不合格產品。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上述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少,且在案件調查期間,能積極配合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根據《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八條第(三)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9.8元;3.處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