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要求。現將我區生產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鑫惠航超市有限責任公司長樂區分公司銷售的大蔥
(一)抽檢基本情況。受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名成騰德檢測服務(福州)有限公司對福州市鑫惠航超市有限責任公司長樂區分公司銷售的大蔥(購進日期:2023-08-03)進行檢驗,檢驗結論:大蔥中噻蟲嗪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我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市監不罰〔2023〕14號),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能夠有效追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情況。當事人為流通環節,不合格項目是農藥殘留指標超標,排除流通環節添加的可能,導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為種植環節導致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并啟動召回程序,加強進貨查驗。
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